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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职专毕业生留港计划将于2026年中第一批职业训练局指定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的合资格非本地学生毕业时开放申请。] 职专计划试行期为两年,容许2024/25或2025/26学年来港修读合资格的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局」)指定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注1的非本地学生注2在毕业后申请留港,投身与其修读课程相关的技术行业。 职专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以及曾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逗留在香港特区的人士。 注1:职专计划合资格课程列表载于职训局网页。 注2: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读的人士。 申请资格 非本地职专毕业生是指在2024/25或2025/26学年来港入读,并于入学后三个学年内修毕合资格的职训局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的非本地学生。申请必须在不迟于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提交。 申请细则 A类申请人 初次逗留安排 有意根据职专计划申请留港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须向职训局申请「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注3。 获职训局发出「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后至毕业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向入境处提交申请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属A类申请人。A类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无须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其间可寻找及从事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的全职工作(下称「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 每名A类申请人(不论修毕职专计划指定课程的数目)只可根据职专计划获批此项「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注3:职训局为A类申请人发出的「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以确认申请人于指定学年(即2024/25或2025/26学年)来港入读合资格的职训局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并已于入学后三个学年内修毕及获得高级文凭学历。 B类申请人 申请回港就业 在毕业日期起计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向入境处提交回港就业申请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属B类申请人。B类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已获受聘于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而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B类申请人须于申请时提交由职训局签发的「首次申请资格证明(B类申请人)」注4。 申请获批者一般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早者为准),其间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 注4:职训局为B 类申请人发出的「首次申请资格证明( B 类申请人)」以确认( a ) 申请人于指定学年(即2 0 2 4 / 2 5或2 0 2 5 / 2 6学年)来港入读合资格的职训局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并已于入学后三个学年内修毕及获得高级文凭学历,以及( b ) 申请人已获受聘于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 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而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受养人来港 根据职专计划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5,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职专计划获批准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香港特区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在港逗留期间,他们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并且可以在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任何受养人延期逗留的申请只会在受养人仍然符合上文所列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保证人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而保证人的雇佣合约于保证人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前已终止,其受养人亦须在该合约终止后12星期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 注5: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